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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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75號
被   告 洪陳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陳店失火房屋內之裝潢及物品,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一行中段「2段1巷」應更正為「5段
1巷」。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獲被害人高
張月英、 高行孝 原諒,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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