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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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21號反訴原告 吳恆毅 訴訟代理人 蘇子良 律師反訴被告 謝良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如附件地籍圖部分面積23.78平方公尺之磚造增建房屋(下稱系爭建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反訴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反訴被告應自返還系爭建物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反訴原告陸仟貳佰肆拾貳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準,至於其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查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為23.7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5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壹拾貳萬陸仟元,有反訴原告之民事答辯暨反訴狀、新北市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公告土地現值查詢表可按,是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即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佰玖拾玖萬陸仟貳佰捌拾元(計算式:23.78平方公尺*126,000元/平方公尺=2,99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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