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4號原告 郁至瀚 訴訟代理人 陳思愷 律師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被告 李俊澤
葉耘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4號原告 郁至瀚 訴訟代理人 陳思愷 律師被告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被告 李俊澤
葉耘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