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82號聲請人 謝智勝 相對人 羅瓊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票號C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日期(聲請狀未記載自到期日請求,但本票上並無到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