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能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欽麟 代理人 朱育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信樺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本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明玉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110年11月30日8萬3,160元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