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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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陳戊興 上列原告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從依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而其訴狀所載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4330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為 吳拱照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為何人、住居所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