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834號聲請人 蕭江河 臺北市○○區○○里○○鄰○○路○段00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蕭江河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當事人申請不載明」,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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