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欣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欣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鍾欣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8年4月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附表:受刑人鍾欣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3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541號│毒偵字第5541號│毒偵字第4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174號│1174號│3227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12日│108年1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174號│1174號│3227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108年1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125號│執字第12115號│執字第4350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