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65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戶籍謄本所載,被繼承人乙○○尚有養子 田茂盛 ,聲明人應向田茂盛為拋棄繼承之通知,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之配偶 謝金珠 及子輩繼承人 黃奕宏黃惠美 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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