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債權人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聲請人全銜為何(狀首聲請人欄記載聲請人為「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狀尾蓋章之記載為「致富商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