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563號債權人 李源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文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得對相對人許文銜請求181,75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依債權人
所提借據,借款金額僅有150,000元,又法院之執行金額計算書僅依抵押權人陳報列計債權額,無從釋明確有債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