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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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6號債權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豐彩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請提出承攬工程合約書影本。
㈣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95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