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23號被告甲○○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由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7年8月8日羈押之。茲以被告已於97年9月9日起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執行強制戒治,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核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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