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如來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共為零點壹柒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及殘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各有規定。經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薛如來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6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品2包及夾鏈袋2個經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認定該物品2包係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共為0點199公克、驗後淨重共為0點173公克)、夾鏈袋2個均殘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字第2633號不起訴處分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1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2437號及102年4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407號濫用藥物檢驗鑑定書各1份可稽,則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毒品,且其包裝袋2個及殘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夾鏈袋2個,均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剝離而須視同毒品之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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