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92號原告 簡元惠 被告 黃家玲 (應係 黃嘉玲 之誤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有原告起訴狀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