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朝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鏵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五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對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五九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三八七號假扣押之保全程序卷宗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在卷可憑,核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