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交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4月28日以92年度偵字第9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不構成累犯)。其明知飲酒後,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已降低致達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於98年1月18日上午7時許,在新竹市科學園區台積電公司停車場內飲用啤酒數瓶,飲至同日上午8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上午8時40分許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其住處,嗣於同日上午9時許行經新竹市○區○路與雙園路交岔路口時,因酒後控制力減弱,不慎衝撞大安工程公司設在該處之工地圍籬,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上午9時24分許檢測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4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對於上揭時、地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仍駕駛汽車行駛於公路肇事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10至12、25、26頁)。
(二)證人 嚴和瑜 於警詢時證稱:他在大安工程公司擔任工地主任,於98年1月18日上午9時許發現被告 張彥憔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衝撞其公司位在新竹市○區○路與雙園路口之工地圍籬,因而造成工地圍籬3片全毀等語(見偵查卷第13、14頁)。
(三)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見偵查卷第15頁):被告甲○○經警於98年1月18日上午9時24分許測試酒精濃度,其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44毫克。
(四)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98年1月18日保二警交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見偵查卷第19頁)1紙可資佐憑:被告甲○○確有酒後駕車肇事之犯行,另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倘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駛車輛。
(五)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見偵查卷第16、、17頁)各1份附卷足資佐憑: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被告甲○○於駕駛過程中因有駕駛汽車肇事原因,顯無法正常駕駛;另查獲後命其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其呈現無法閉上雙眼或無法以食指或其他指頭觸碰到鼻尖;又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至1030,則呈現數錯數目或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畢;而命其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1個圓,則呈現畫圓圈不完整、不連續或畫在指定範圍外等情事,益徵被告甲○○當時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林分隊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員警 張永武 於98年1月18日製作之報告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9之1、20至22頁)。
(七)綜上,本件被告甲○○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甲○○前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雖不構成累犯,足徵素行非善,亦不知悔改,其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影響交通安全,並造成他人財物受損,惟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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