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83號債權人 許堃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杰偉 、 梁信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梁信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依狀付協議書所示,梁信進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