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 陳青瑜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即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台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
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而上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依前開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繳納之。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1、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3、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4、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5、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6、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7、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數額及其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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