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6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與被告 林幸蓓 、 林育賢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請原告儘
速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2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
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
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
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
事人之適格有欠缺。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記載完全原因事實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
以利送達對造。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
錢之浪費,並請一併補正記載完整後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遺產分割協議內撤銷客體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異動所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