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308號抗告人 王忠義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駁回上訴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9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壹、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
一、按不服法院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而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逾期者,其上訴權已經喪失,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王忠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後,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下稱基隆看守所)收受判決書,有其本人親自簽收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案上訴期間為10日,無在途期間,自同年、月14日起算,算至同年、月23日(按係星期5,並非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晚間12時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月27日,始向基隆看守所提出上訴狀,原審法院因以抗告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第三審上訴逾期,而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稱其上訴期間應扣除農曆春節假日(按指同年、月15至20日),並未逾期云云。顯屬誤解,此部分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此部分有罪的科刑判決,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抗告人就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原審法院裁定予以駁回,依上開規定,對於原審法院所為之此部分裁定,自不得抗告。乃抗告人猶提起此部分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