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6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鄭明仁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5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6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8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法律規定,爰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銘珠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