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承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承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緩刑3年確定,嗣又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83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6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7年7月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6月2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52
99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