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林家凱 被告 李誌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0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08號被告涉犯妨害自由案件,已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3時21分許進行審理程序,於同日下午3時44分許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開庭錄音紀錄1份在卷可憑,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下午5時34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1枚暨收狀時間紀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既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案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