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竹君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43×10=258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街○○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如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屋及坐落基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釋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
之人?【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釋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5年7月19日
迄今)之收入情形,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應提出相關收入之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