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榮豪輔佐人即被告配偶劉素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為使被告於履行調解條件後告訴人能於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