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4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黃志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24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黃志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志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