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李春璋 代理人 陳平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春璋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因無可處分之財產,經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07號裁定免責(100年清債聲請第81號)於100年9月23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0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憑,依上說明,聲請人因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而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