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 劉子怡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147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子怡係自動到案說明,配合調查案情,居有定所,且有固定職業,家中有一高齡母親,患有退化性關節炎,剛開刀住院完,並育有5歲幼兒,有家累需照顧,應無逃亡之虞,亦無逃亡可能。為此,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自民國100年12月28日起經本院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被告自101年2月8日起,即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9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非受本案審理中之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