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8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豐交通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