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廖庭緯 被告 鄭宇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