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6.10.26│97.02.13至│96.12.16││││97.02.14││├────────┼───────┼───────┼───────┤│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719號│毒偵字第814號│毒偵字第40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28號│623號│3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2.29│97.07.11│97.10.03│││││││├───┼────┼───────┼───────┼───────┤││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28號│623號│377號││├────┼───────┼───────┼───────┤││判決確定│97.04.07│97.08.18│97.10.27│││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64號│執字第5154號│執字第65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