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之2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約定為何,及成立協商後至聲請更生之日止,履行之情形如何(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如未依約履行,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應表明自何時起毀諾及其原因)。
二、自毀諾時起迄今之每月收入(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及其他收入)、職業暨證明文件。
三、資助親友之姓名、債權額及借款時間。
四、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項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編號2「96年度執行所得36000元」及編號3「96年度薪資所得36000元」,兩者是否為不同之收入?97年1月迄今是否仍有此項收入?金額為何?
五、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項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編號7種類「其他」欄記載之「房屋土地租金每月1330元」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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