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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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 呂桂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聰棋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呂聰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