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 林炳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6441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具狀陳報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提起本案訴訟,並提出該本案即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有相對人所提陳報狀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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