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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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十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