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抗字第31號再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廖淑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再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民事再抗告狀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固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⑴異議、請自行廢棄、抗告、向上級法院聲請訴救、開庭及101.12.11閱全卷狀,惟未提出經再抗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簽名或蓋章之再抗告狀原本,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鄭昱仁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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