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王浩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林廣 於民國102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2年07月20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 徐佩伶 ,徐佩伶嗣於102年08月30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民國101年12月14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