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2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 吳兆璿 債務人 于文憲 債務人 于化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于化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于文
憲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38年8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于文憲於民國①108年8月20日②111年1月20日分別向
聲請人借款①3,600,000元②350,000元,到期日為①123年8月20日②118年1月20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分別自民國①112年7月10日②112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58,88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于化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民國112年5月8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法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借款契約書2份及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影本1份、顧客信用查詢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交易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潭子區家福10941.82全部2臺中潭子區家福109533.25全部3臺中潭子區家福109629.01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043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002層加強磚造、住家用一層35.70二層35.70突出物3.74合計75.14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