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3日│96年8月7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8630│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第2041││及案號│號│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97年度交上訴字第82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13日│97年7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交上易字第3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13日│99年6月1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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