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鎮豪

選任辯護人葉東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施用毒品方式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取消前開宣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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