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鎮豪
選任辯護人葉東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施用毒品方式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取消前開宣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黎鎮豪
選任辯護人葉東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施用毒品方式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取消前開宣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