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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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77號
債權人 黃品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益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劉益銘身分證統一編號L123986「6」07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劉益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劉益銘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狀附對話紀錄並未提及債務人向其借款);如僅有對話紀錄可供釋明,請提出對話截圖為債務人劉益銘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金額各為何?並依序提出各筆款項之匯款紀錄。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306,40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
㈥陳報兩造借款是否有約定清償期?如未約定清償期,是否已定期1月以上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