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育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育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彭育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各法院裁判確定,並於民國97年3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2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3月1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