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朱春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春妹於民國94年10月6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息18.73%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102年12月20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31,574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本金28,43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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