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6號原告 郭蓉霖 被告 江俊諺
李慧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鄭瑋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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