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政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56號、96毒偵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叁玖陸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叁玖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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