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陳坤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 吳朱繐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09年度簡上第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93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民國109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及民國110年1月27日、11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於閱卷後,發現筆錄之記載內容與伊之陳述有所出入或有疏漏,而有嚴重之瑕疵,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本院許可伊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限制,係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立法理由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定有明文。其次,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審酌聲請人取得各該庭期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作為核對更正筆錄之用及他案訴訟所需,對其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難謂無必要性,堪認其聲請之理由正當,此外,本件又查無其它不應准許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基此,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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