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0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中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王中華,已於民國96年7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06年9月26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