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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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德和選任辯護人洪崇遠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維翔 選任辯護人 郭釗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4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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