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穗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0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穗勳(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未曾以要賣房屋需要2個帳戶供買方匯款為由,向證人 曾俊欽 借取本案帳戶,況若如其所述,被告之前曾向他借款又經追償未果,他為確保債權獲償,雖有可提供帳戶給被告,但殊無可能將他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被告自行取款,而致其債權陷於未能取償之情形,足徵證人曾俊欽所述不實;再者,被告與證人曾俊欽間並非不相識之人,是被告如有提供其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之行為,日後定會遭證人曾俊欽指認,而無從隱藏犯行,顯見被告並無原判決認定之行為甚明,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
三、經查,原審判決業已敘明:證人曾俊欽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均一致證稱,被告有以出售房屋,須提供數帳戶供買方匯款為由,向其借用其未使用之本案郵局帳戶,被告並表示買方3天後匯款,之後就會將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歸還予證人曾俊欽,然經其連繫被告後,被告先表示尚需使用一段時間,之後即無法連繫,待其因元大銀行薪資帳戶存摺頁數用盡,至銀行欲更換存摺,且發現提款卡無法提領時詢問櫃檯行員,該行員方告知其郵局帳戶經設為警示帳戶,且其元大銀行帳戶亦設定警示而無法以提款卡提領,僅能臨櫃提領,而其未攜帶使用完畢之元大銀行存摺,遂以遺失為由申請補發,待其至警局報警後,方知悉其郵局帳戶遭用作詐欺使用等語,且有元大銀行106年5月26日元作服字第1060011575號函及所附之單摺補發使用申請書各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2日儲字第1060090775號函及所附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萬丹 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489號不起訴處分書、刑事案件偵結通知、付郵證明各1份可資佐證;再者,依證人曾俊欽所申辦之元大銀行帳戶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6年1月1日止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所載,證人曾俊欽於該段時間內,每月均有穩定之薪資及獎金收入,且薪資收入非低,故被告辯稱係證人曾俊欽表示其身上沒有錢,但需款繳納房租及其他費用,方為其介紹交付帳戶予「阿德」使用云云,顯與證人曾俊欽客觀之資力狀況不符,足認被告所辯為卸責之詞。從而,被告所提之上訴理由,業經原審於判決書中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被告否認犯行之供詞及其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指駁,從形式上觀察,原審判決尚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所稱:證人曾俊欽殊無可能將他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被告自行取款,而致其債權未能取償云云,然被告以出售房屋,須提供數帳戶供買方匯款為由,向證人曾俊欽借用其未使用之本案郵局帳戶,後者自然須交付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被告,被告方能取得買方所匯入之款項,證人曾俊欽之證述並無違反事理之處。是以,被告上訴理由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說明之陳詞再事爭辯,或與判決本旨無關之細節,漫為爭執,難認符合首揭之上訴具體理由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形式上觀察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敘述而空泛之指摘,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提起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